第十七条

已修改

钱塘江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两岸江堤、海塘和护堤(塘)地。无江堤、海塘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定,并设立界限标志。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