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钱塘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植树造林,增加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水土保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