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江堤、海塘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钱塘江河道整治、河口治理应当严格按照河道整治规划、河口治理规划实施。因河道整治、河口治理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河道整治、维护和管理。在钱塘江河道规划治导线内进行滩涂围垦的,同时适用《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禁止在规划治导线以外进行滩涂围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