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禁止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棺木和其他土葬用品。

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具体范围,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