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丧事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制造、销售丧葬用品、殡葬设备的,应当经民政部门审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