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按市、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主要存放本乡(镇)、村死亡人员的骨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墓的收费项目、标准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