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公墓一般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公墓建设规划由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墓建设应当严格控制规模。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一般以乡(镇)为单位建立。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以村为单位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由市(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