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应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依法向计划、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