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