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参照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