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重点矿山企业或者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矿产督察员。矿产督察员有权向探矿权、采矿权人了解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查阅有关资料,或者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交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