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四十二条有效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范围和期限从事勘查活动,不得越界勘查、以采代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