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在先等方式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施行政许可。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