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开采本行政区域内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