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