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规划第十一条有效经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