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