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商业经营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位于住宅区内的娱乐、餐饮、加工、维修等产生环境噪声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营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影响周围环境。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