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设置在住宅楼内的电梯、供水、供热、空调、通风等公用设备,其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开发商、建设单位或者公用设备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