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从事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生产设施合理布局,采取隔声、消声、减震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轻环境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