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三条已废止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单位及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由县级(含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