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对一票否决决定不服的,被否决者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否决决定的机构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提请复议。受理复议的机构应当在接到提出复议要求的一个月内复查完毕,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答复要求复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复查期内否决决定暂不执行。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的,由受理复议的机构提交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最后决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