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四条已废止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