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内部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参与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