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九条已废止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区建设内容;指导居民、村(牧)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和执行;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好救灾、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及时调处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