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九条有效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常住地址、联系的电话号码;(二)举行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以及标语牌规格;(三)举行的日期、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四)车辆数量、机动车辆的车型及牌照号码、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和数量;(五)集会、游行、示威的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