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常住地址、联系的电话号码;

(二)举行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以及标语牌规格;

(三)举行的日期、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

(四)车辆数量、机动车辆的车型及牌照号码、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五)集会、游行、示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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