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条有效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必须经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