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省内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前款所规定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周边距离的计算:有围墙的,从其围墙外侧起算;无围墙但有明显界碑标志的,从其界碑标志外起算;既无围墙又无界碑标志的,从其建筑物外围向外延伸五米处起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