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为了维持秩序,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主管机关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所在地附近,设置有明显标志的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