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法申请或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音响设备、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