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法申请或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音响设备、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