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游行、示威队伍在下列路段不得停留:(一)长途汽车站、码头、医院、消防队等门口两侧各三十米路段;(二)铁路道口、道路交叉路口、桥梁、隧道等路段;(三)商业繁华路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