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游行、示威队伍行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可以临时改变队伍的行进路线:

(一)行进路线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一时难以排除的;

(二)本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件,影响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改变行进路线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应当及时通知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