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游行、示威队伍在道路上行进时,横排宽度不得超过四米。在划有大型车、小型车道的道路上,须在大型车道上行进;在划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须在沿行进方向中心线右侧的机动车道上行进;在没有划分中心线的道路上,只能沿行进方向右侧占用车行道的一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