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主管机关应当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期的二日前,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书面决定,逾期不作决定的,视为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按主管机关指定的时间到申请地领取决定通知书,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撤回申请。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