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电信、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