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电信、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