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三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必要时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关资格;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