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泄露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的;(三)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