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等级保护第十七条有效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规定如实提供下列信息系统资料:(一)运行状况记录;(二)安全保护组织、人员情况;(三)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变更情况;(四)备案事项变更情况;(五)安全状况自查记录;(六)等级测评报告;(七)信息安全产品使用的变更情况;(八)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结果报告;(九)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结果报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