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等级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状况不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应当向运营、使用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要求,按照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将整改报告报公安机关备案。根据实际需要,公安机关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