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实施检查的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安全需求是否发生变化,原定保护等级是否准确;

(二)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检查情况;

(四)安全等级测评是否符合要求;

(五)信息安全产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六)信息系统安全整改情况;

(七)备案材料与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是否符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