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等级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实施检查的内容包括下列事项:(一)安全需求是否发生变化,原定保护等级是否准确;(二)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三)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检查情况;(四)安全等级测评是否符合要求;(五)信息安全产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六)信息系统安全整改情况;(七)备案材料与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是否符合;(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