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对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检查一次;对第五级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特殊安全需要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