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于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其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受理其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告。

信息安全事件的等级和具体认定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