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四章 组织制度第二十五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职工代表大会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