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主要由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组成。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