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四章 组织制度第二十二条有效一百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实行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至二百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三十人;二百人以上至一千人以下的,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确定,但不少于四十人;一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确定,但不多于四百人。具体人数可在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中作出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