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章 职工代表第二十条有效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罢免程序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确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