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得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具体选举办法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工会根据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