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为百分之二十;一般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三十。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比例。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代表,应当以一线直接从事教学、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活动的人员等为主体。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