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章 职工代表第十七条有效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为百分之二十;一般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三十。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比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代表,应当以一线直接从事教学、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活动的人员等为主体。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