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房屋时,因房屋质量原因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害的发生是由于施工或者其他非经营者原因造成的,经营者与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