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房屋时,因房屋质量原因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害的发生是由于施工或者其他非经营者原因造成的,经营者与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