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营者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并可以要求经营者加倍赔偿损失:

(一)将违法建设的房屋销售给不知情的消费者的;

(二)将同一房屋销售给不同消费者的;

(三)故意隐瞒房屋权利受限制的情况,诱使消费者购买的;

(四)以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的;

(五)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